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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说法 | 疫情下的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几点法律建议(疫情篇三)
作者:  来源: 王一夫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前言

       疫情爆发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作为劳动人力、材料设备高度依赖型企业,更是迎来了重大挑战;本文现就建筑企业如何申请工期顺延、开复工注意事项、如何处理停工期间费用、如何处理分包方关系、如何索赔新冠疫情增加费用、如何发放停工期间工资等问题进行梳理。

划重点

01

疫情下建筑企业开工复工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

针对于劳务人员密集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企业一定要注意配备专职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监测劳务人员体温,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人员进出工地的管控、组织积极正面的培训教育等。一旦发现有感染可疑情况,及时安排就诊,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二)成立疫情防控协调机制

      建筑企业可以协同发包人、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建立疫情防控协调小组及工作机制,责任到人。并且,要保持与当地政府防控部门的密切联系,积极沟通。

(三)运用有效的隔离措施降低风险

      由于新冠病毒传染性较大,项目施工现场一旦出现确诊病人,在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将会导致整个工地的停工和隔离。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将不同的班组、标段、专业施工队伍之间进行隔离;同时,将住宿、食堂、生活区等也进行隔离划分,整个工地划分为数个隔离小段。如果隔离措施得当,即便出现个别确诊染病的工人,也只是相应的隔离小段暂时停工,不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划重点

02

情下开工复工时间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1、遵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复工时间规定

针对目前疫情状况,我国各省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纷纷出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内容涉及到企业开复工时间、工地管理等多方面的要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首先要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开复工时间的规定。

      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随着疫情发展,不排除会有新的时间要求,应密切关注。

2、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实质的开、复工条件

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人员隔离措施及道路封闭、企业停产、停业等管控措施,可能会出现劳务人员不足及设备、材料无法充足供应等情况,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联系并确保有充足的劳务人员:

      如开工、复工的劳务人员数量确实不足,甚至可能面临更换劳务分包单位等问题,一定要充分考量,做好预案。

(2)建议联系并确保有充分的开工所需设备材料:

      在开工、复工前,要与相应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提前联系,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充足且价格合理。如果不能满足供应需求,还涉及到更换供应商等问题。

(3)建议联系并确保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正常上岗:

      项目开工前,要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落实,了解是否存在感染新冠病毒、隔离等情况,对于部分管理人员存在上述情况影响开工的,要联系并确保有符合项目要求且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替换上岗。

(4)建议落实工地现场布置符合开工复工条件:

      新冠疫情下,工地的布置要比通常情况下更严格。比如,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是否严密牢固,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政府的监管要求,工人宿舍、床铺布设、卫生取暖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都需要一一落实。

3、注意与发包人联系确定好开工复工时间

建筑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开复工条件的前提下,还要提前积极与发包人进行协商,了解发包人的相关情况和想法,了解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是否也具备了开、复工条件和意愿 ,各方尽量协商就开工复工日期达成一致,避免争议。

4、做好必要时分阶段开工复工的安排

基于以下两点情况,我们建议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监理人等沟通协商好,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进行开工和复工:

(1)劳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导致停工的风险:

      新冠疫情下,很难完全排除工地的劳务人员被感染的风险;如果劳务人员全部到位后,工地在全面开工期间,出现劳务人员被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情况,则很可能需要对整个工地的全部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甚至会要求工地全面停工。在此情况下,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损失,工期也将被拖延,甚至相关负责人会被追究失职等责任。

(2)材料设备供应不足对施工造成诸多制约:

      新冠疫情下,各项材料设备的供应都有很多约束条件,甚至向劳务人员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都是一件很有难度的事情,从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工地开工,要短时间内采购到足够的防护用品也将是很困难的事情。

划重点

03

疫情下工期顺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建筑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工期顺延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已经明确,本次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建筑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工期顺延,但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

      建筑企业注意同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此次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定开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并明确表达出申请工期顺延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的参考模板大致如下,具体还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细化和完善:

2、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如劳务人员受影响,要积极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如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要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如项目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到岗,则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如需要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需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提供必要的造成实际影响和损失的证明

      由于此次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本次疫情的发生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就本次疫情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建筑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建筑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间

      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系建筑企业申请顺延工期的参照期间;

      关于工期顺延的起止时间,在尊重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企业与发包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文件载明为准,比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湘建价函7号通知就明确因新冠疫情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其他地区如江西省南昌市还明确"全市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开工时间一律推迟至2020年2月9日以后,具体复工、开工时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开工。"这些对建筑企业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都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当然,本次新冠疫情虽然会因官方宣布而结束,但其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仍会存续。即:政府同意复工,项目部未必能复工;但理论上,政府同意或要求复工之日,不可抗力事件即告结束;建筑企业应注意政府同意复工至项目部实际复工的这段期间的损失,建议与发包人做好沟通工作,争取认定该期间为正常复工的合理准备期间。

划重点

04

因为疫情停工窝工的费用该怎么分担?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作出详细规定,但部分地区相关部门还是出台了相应文件进行了指导,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湘建价函7号通知就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约定合理分担损失;我们建议,建筑企业要逻辑清晰地确定好损失清单,并编制索赔文件,交由发包人进行审核、确认。在确定各自分担比例时,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的承受力、发包人的获利情况、发包人的损失情况、承包人利润率、承包人的损失情况、承包人的履约情况、损失金额占承包合同标的额的比例等。

划重点

05

建筑企业如何索赔因疫情增加的费用?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费用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工地封闭措施、人员防控措施(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日常监测监控(如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等措施,在无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主张相应费用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可争取此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湖南地区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来说,可以援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湘建价函7号通知内容,与发包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

     另外,如其他地区发包人不能承担该笔费用,建筑企业可在税务处理上将其列支为"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二)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

首先,应看发、承包双方对此项费用的承担有无约定;

      其次,如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不随人材机价格涨跌而调整,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显著超出建筑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

      最后,如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且价格涨幅确实令建筑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可考虑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由发包人适当承担部分涨价损失。

      当然,对于湖南地区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来说,可以援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湘建价函7号通知内容,与发包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三)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管理费用

由于疫情的影响,各项生活服务项目、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亦可能发生较大涨幅,因此导致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对于此种费用的增加,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较难要求发包人承担。

划重点

06

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处理与分供方、分包方关系?

      面对此次严重疫情,建筑企业不仅要关注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还要注意正确处理与相关分供方、分包方的关系:

(一)梳理分包合同、分供合同的约定并进行优化完善

      针对此次疫情的影响,分供、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时间、分包工期、价格、付款时间、标的数量等均可能受到影响,建筑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同梳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与分包、分供方沟通协商;涉及到合同内容变化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书面约定。

(二)积极与分包方、分供方沟通

      建筑企业应与相应的分包、分供方友好协商,就供货、付款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充分沟通交流,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增加违约风险或者成本风险。

(三)如需更换分包方、分供方,应做好界面划分与结算

      对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分供方,应首先尽力协商解决其现实困难,恢复合同履行能力。

      对于确实严重影响到工程实施的分供、分包方,方可采取合同解除等措施。更换分包方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分包方已经实施完成的部分,应由双方及时书面确认相应的工程量、完成部分及界面划分,避免发生新旧分包交接不清的情况。对于原分包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在交接时予以注明,并应写清原分包明确放弃自行修复、同意由建筑企业指定新的分包修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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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建筑企业是否有权因疫情解除合同?

      除非确实因为此次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否则不宜贸然解除合同,具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结合项目情况进行判断。

划重点

08

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

      此次疫情停工期间,建筑企业应结合各地最近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内部项目部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向项目管理人员发放工资。

      原则上,因疫情停工周期在三十日以内的,建筑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项目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此次疫情停工周期超过三十日而企业又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建筑企业需要按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应为1700元/月×85%=1445元/月),在停工期间,企业也可以通过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用工成本。

      另外,如果本次疫情持续很长时间,而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也可以采取少发工资,股权激励、吸纳合伙人等方式低成本留住核心人才,并适当考虑合法的经济性裁员。

划重点

09

其他建议?

(一)投保相关保险

      新冠疫情下,部分保险公司也推出了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包括意外身故险、意外伤残险等,为了降低员工和劳务人员感染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可考虑投保相关保险。

(二)实时跟进疫情变化情况,做好长久规划

      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建筑企业要做好长久规划和打算,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降本增效,做好企业防御体系建设与核心竞争力打造。


END

作者:王一夫

校对:粟沙、王玉冰、黄翔

编辑:付静

声明:本文章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

王一夫律师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中南大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一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沙市雨花区人大代表、长沙市工商联执委、衡阳市商会副会长、长沙市优秀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律协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一夫律师一直致力于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不仅娴熟于刑、民、商等传统业务,而且专长于金融证券、建筑房地产、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公司并购、企业重组等新型业务,具备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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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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