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是不是有点小激动,那就带好心情去户外看看世界的模样,在各处美景中体验快乐的假期!
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日难,出行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解决,尤其是出门旅游,被旅行社宰或者出现其它纠纷有时候难以避免。这时候,千万别生气,冷静地拿起法律保护自己吧!
旅行社强制消费,如何自我保护?
不要害怕,吟正守护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天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退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景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游客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来听听律师们的回答
自助游客在景区摔伤,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公司应就景区道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游客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景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旅游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告知义务、警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的选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中餐饮安全问题
寻找美美食的路上,我们一路随行
游客应当留存食品消费小票,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12315)或者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若游客因此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途中景点门票“坐地起价”,如何维权?
最快乐的事,就是此刻眼睛收获的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游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维权材料要准备齐全,一般需要提高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地址,被投诉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投诉时需要描述具体的投诉事由及诉求,并提供相关凭证如行程单、旅游合同、发票、照片、音频视频、购物发票等。
旅行是什么样子?
每个人都不一样
有的刻骨铭心,有的平平淡淡
在我看来
和喜欢的人
一起走过岛城浪漫地,看遍岛城风光
就是旅行最浪漫的样子
吟正和你一起守护你们的旅程
守护你最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