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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观点:法律的遗憾 ——也谈南北稻香村之争
作者: 张朝律师  来源: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稻香村”的权属究竟是苏州的还是北京的?这个问题双方已经争论了十几年。近日,同样的当事人、相近的诉求,北京和江苏两地的法院竟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中秋节之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苏州稻香村方面立即表示,作为老字号“稻香村”的创立者,拥有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和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却被判侵权,他们感到震惊也深表遗憾,同时决定,对于一审判决,将依法提出上诉,以捍卫自身权利。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判决出来之后,北京稻香村方面也立即对媒体表示,不服该判决,准备上诉,要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同样的商标权之诉,相同的当事人,两地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都判异地的公司败诉,这一情况立即引发了热议。大家几乎一致的声音是:执行的是同样一部法律,怎么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决结果?这里边绝对存在着地方保护的情况!现在已经是法治时代,天天喊着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这两个诉讼、两地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都是无可挑剔的。两家公司都聘请了法律的专业人士操作,为了能在自己所在的地域起诉,除了起诉对方的公司外,都连带起诉了对方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所以首先在地域管辖上,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两个诉讼都能够成立、两地的法院都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其次在判决上,由于南北两家公司都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都有自己独立的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保护范围上还有在先使用(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情况,因此从商标的保护范围来说,就容易出现解释上的冲突,各自均认为对方对自己的商标权构成了侵害,都有一套自圆其说的理由,所以对每一个案件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解释的结果,因而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因此,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两个公司各自的每一个诉讼、以及两地法院的每一份判决都一定是合理合规,专业性必定是无可挑剔。但是,也正因此,我要说,这恰恰是最令人感到悲哀、遗憾的地方!法律不应该这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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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南北“稻香村”,无论谁更早出现一些、更有名一些,也无论谁更先获得商标权、或者谁更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一个现实情况是,这两地的“稻香村”都已经客观存在了百年以上,都经过了刻苦经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才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才广为人知、成为了驰名商标。所以,如果采用有我无你、你死我活的方法非要分出胜负,这一出发点就已经不对。从尊重历史、保护传承、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出发、来考量,也不应以非要消灭一方作为处理双方矛盾的唯一办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双方公司、还是两地法院、以及参与到两个诉讼当中的地方政府官员们,他们对这个事情的处理态度和做法实在有些目光短浅、心胸狭小了!

其次,对于这类诉讼,尽管两家公司起诉时都连带起诉了对方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以达到本地法院管辖的结果,但是由于争议的商标权无疑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所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两地的法院都有义务应提请上级法院——最终由共同上级法院即最高院指定管辖,而且既然双方都千方百计要选择在自己一方的所在地法院起诉,担心地方保护问题,那两方的律师也都可以提出这一管辖方面的意见,而不仅仅是设计起诉。

另外,当第一个诉讼开始后“南稻”又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此时江苏省苏州市的受理法院就不应再予以受理、就应当层层上报给自己的上级法院,而且这样的诉讼也理应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对这样的特殊案件理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和正确的处理。在不该干预的时候干预,该干预的时候却没人管,任由地方个别人任意所为,终于发生了引发世人笑谈的结果。这样的情况,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还有,现在南北“稻香村”各胜了一场,都分别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会怎么走?如果上级的法院再不出面干预、不统一管辖审理,其结果很可能是各自地方支持各自地方法院的判决,接下来如果执行,那么必将使得两地公司都不能使用“稻香村”标识,这对两家而言、对两地而言,就是一个双输的局面。不知操办这一诉讼的参与者们是否想到过这个结局?这难道是你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两个案子的一审判决其实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已经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我们希望该案接下来的走向能引起案件当事人、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重新审视双方的纠纷。我个人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各方都能坐在一起,在商标管理机构的参与下,共同探索出一个都能接受的“稻香村”商标使用的方法,以彻底消除双方的争执,这样才是彻底解决双方矛盾的出路。其实,在“稻香村”的前面标注出出处比如“北京稻香村”、“江苏(或者苏州)稻香村”,共用“稻香村”也应该是完全可行的,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外都曾有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运用能够使社会和谐有序,而因此,人们才会敬畏法律,心有戒尺。我们对南北“稻香村”之争的走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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