吟正观点与新闻

联系我们

+more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731-85881905
Email: 124540284@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沙湾路半山壹号小区11栋2单元2楼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吟正观点与新闻

吟正观点与新闻
吟正说法 | 防控工作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解读(疫情篇十一)
作者: 彭圣前律师  来源: 原创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导语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后分别于2004年8月28日、2013年6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2020年1月的新冠疫情让《传染病防治法》再次进入大家的视线。关于疫情,《传染病防治法》作了哪些规定呢?本所律师就大家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规定哪些方面的问题?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本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是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借鉴国外好做法,解决存在问题,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供法治保障。



2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

2020年1月23日,武汉决定封锁城市,该决定应当由谁宣布,又应当由谁解除?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据此,武汉封城以及解除封城的决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并宣布。



4

传染病爆发期间,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可否对过往人群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据此,在传染病爆发期间,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5

生产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条款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

单位员工因防治传染病需要被隔离的,其所在单位可否停发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据此,员工被隔离的,其单位不得停发其隔离期间工资。



 7

明知自身感染传染病却隐瞒病情导致他人感染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甲隐瞒自己从武汉返回且出现发烧咳嗽的情况,在家时仍旧与邻居乙串门聊天,导致邻居乙感染,造成乙损失,甲是否应承担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乙因甲的行为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众志成城

END

战疫必胜


作者:彭圣前

编辑:付静

校对:邓龙、王玉冰、黄翔

声明:本文章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彭圣前律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邓龙律师团队律师。

团队介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邓龙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担任刑事辩护人,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因勤勉负责、服务质量优良而广受好评。



吟天下方圆  正世间公道

吟正动态|典型案例|法律资讯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

专业律师全力以赴为您保驾护航

分享到:
关键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版权所有: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31-85881905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沙湾路半山壹号小区11栋2单元2楼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营业执照查阅 湘ICP备18015652号-1
二维码扫一扫我
二维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