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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说法 | 疫情下的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指引(疫情篇十)
作者: 皮永康律师  来源: 原创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鼠年伊始,疫情肆虐,各项防控措施所导致的停产、停业以及停运必然会影响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的正常履行。本文试从货物买卖合同出发,主要分析受疫情影响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01

 疫情所引发的合同不正当履行中的法律救济,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上述法条当中,并没有列举式的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比如说:地震、洪水、海啸等。重大的社会非自然事件,比如说:战争、武装冲突、罢工等。政府行为,比如说:禁令、禁运、政府干预等。很显然,传染性疾病本身不能评价为不可抗力,但因此次新冠状肺炎病毒在全国范围内的肆虐,各级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防控措施,比如说:限令暂停公共场所营业、限令暂停公共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营、封城禁令等行政措施可以看做是政府的一种干预行为,是不可抗力的一种表现。


关于情势变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情势变更进行规定,而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次疫情所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成为当事人选择的救济程序。


那么,合同当事人在面对因新型冠状肺炎病毒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是该选择不可抗力还是该选择情势变更原则呢?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得明确一点,那就是不管是情势变更原则还是不可抗力的援引,都需要当事人证明疫情的负面影响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存在着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救济的可能性。其次,应当结合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宜做一刀切的定性。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一般适用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它是对履行不能的一种救济,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能够履行,但是因为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履行成本过高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而显失公平。另外,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权利性质不一样,通过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只要履行了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即可,而产生情势变更,则需要仲裁或诉讼的方式。



0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该怎么办?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03

如果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是否必然导致货物买卖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看出,只有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


一般来说,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除非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延期履行会导致自己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比如说:在疫情发生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定做了一个蛋糕,买受人付款以后叮嘱出卖人在自己生日当天送货上门,然而,生日当天正值疫情高峰,出卖人找买受人协商能否延期送达,买受人这个时候可以主张延期履行导致了自己合同目的落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支付蛋糕的款项。其他情形应结合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去具体分析。



04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货物无法交付或者只能延期交付,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应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05

援用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不能一刀切。


如果不可抗力仅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免责范围应当是限于这一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剩余部分合同当事人仍然应继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只是暂时不能够履行,那么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够认为当事人可以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



06

援用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及时通知是指当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带来障碍时,尽可能第一时间通知合同当事人,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证明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给合同所带来的影响。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邮件、电话等(建议最好是书面的形式)。但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同时,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提供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应公信力的证据,由各地方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或者是当地政府出具的征收令、通知书、相关人员的病例或医疗证明等。



0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是否可以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均可以预见到疫情将会给合同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



08

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当中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的,该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我国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去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09

在出卖方履行发货义务以后,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买受方拒付货款的理由?

不能。不可抗力一般不适用金钱给付之债,买受方如果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10

能否拒收来自"疫情严重的区域"的货物?

如拒收的,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是网购,可以适用网站的相关规定,比如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不是网购,若不能证明来自疫情严重的区域货物带有新冠肺炎病毒,直接拒收属于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

由于买受方疫情严重,货物无法送达买受方城市,

出卖方就地卸货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谁承担?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受疫情影响所产生的额外仓促费用予以公平分担。



12

由于买方疫情严重,货物无法送达买受方城市,

而货物属于易损、易变质且不好保存的物品,卖方该如何处理?

卖方应当将无法履行的情况及时告知买方,其次,应就合同后续履行提出协商意见,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对于易损、易变质不好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或变卖。在合同没有被解除的情况下,出卖人在合同履行障碍消除以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发货的义务。



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损失该如何承担?

解除合同的一方负有通知义务,且双方均有止损义务,未采取措施止损的一方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14

是否所有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均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止?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因此次疫情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如:1.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2.因疫情导致环境封闭,交通、通讯障碍导致无法主张、行使权利;3.因疫情障碍导致无法主张、行使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疫情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例如:当事人于2020年2月5日因确诊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2月20日解除隔离,如果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众志成城

END

战疫必胜


作者:皮永康

校对:王玉冰、黄翔

编辑:付静

声明:本文章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皮永康律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周凌涛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

团队介绍:周凌涛律师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民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所办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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