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侵权人或者过错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追偿权究竟应如何行使?
一、什么是保险追偿权
保险追偿权为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一)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三、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上述所列四种情形可行使追偿权;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四、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保险追偿权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赔偿之日起计算,且由于保险追偿权属于普通民事权利,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分析:
案情
2017年5月21日,钟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家属吴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钟某及实际车主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钟某与梁某连带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再由被告钟某、梁某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吴某等人。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吴某等人作出了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以及法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起诉要求肇事司机钟某以及车主梁某返还其代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钟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钟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过错。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据此,判决被告钟某、梁某返还保险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