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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观点: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作者: 吟正律师  来源: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生活中,朋友之间借车现象普遍,但借车有风险,无证驾驶有危害。今天小编将结合无证驾驶的具体案例,提醒大家防范借车风险,千万不能无证驾驶。
  
  案例:小A无证驾驶大B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为躲避他人车辆与摩托车驾驶人CC相撞,两车受损,CC受伤。车主蒙D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公司向蒙D交付了保险单和相应保险条款。三责险都对责任免除条款采取了黑体字加粗形式印刷,投保告知确认书、商业保险特别约定条款上也有蒙D的签名。CC请求小A、保险公司、蒙D承担医药费共计25万元。保险公司可否拒绝三责险的赔偿?<答曰:可以。>
  
  分析:本案中小A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且保险公司在三责险的保险单上对责任免除条款采取黑体字加粗形式进行了提示,车主蒙D的签名也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签名。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免除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三责险的理赔责任。(需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需在三责险的责任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法条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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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外拓展:有人要问小编了,蒙D作为车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编答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蒙D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所以说,友情价固高,但借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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