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总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也许你还是没有看懂,简单的举个例子看看:
案例一,王伟借给李四3万元钱,约定2017年11月1日归还。但是如果王伟到2020年11月1日之后来打官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四在3年间还过钱,或者找李四要过钱。那么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打官司找李四要钱稳赢的事情,就因为王伟三年内的“偷懒”,不要求李四还钱,导致李四只要对法官答辩诉讼时效已过,这个官司就会败掉。此时,就发生了王伟的胜诉权消灭了。换句话说:借钱的事实仍然在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只是法院也会判败诉。扑街!扑街!扑街!
但是,三年过了,李四自己愿意还钱给王伟,李四是不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要求王伟退还已还的钱了。(因为实体权利不消灭)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
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保留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录音录像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打个条子棒棒的。)
八、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十种办法是常见的招数,如果你有更好的妙招或者有其他法律需求的,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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