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A、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B、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岀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效果
(1)胜诉权有风险(一审债务人主张),且具有强制性,不可预先放弃;
(2)实体权利及起诉的权利仍然享有;
(3)法院不能主动释明;

A、普通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3年
B、特殊诉讼时效
(1)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賠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法条指引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賠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年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賠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賠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3年
法条指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損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闫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4年
法条指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杈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A、诉讼时效中断:
(1)事由: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2)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
(1)事由: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发生时间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