吟正观点与新闻

联系我们

+more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731-85881905
Email: 124540284@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沙湾路半山壹号小区11栋2单元2楼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吟正观点与新闻

吟正观点与新闻
吟正观点: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孕妇如何维权?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案例1:一女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去医院做了各项检查后,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由于放射性检查和部分含有抗生素的药物已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现医院建议该女子做流产手术,女子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孕妇可否主张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的流产及相关费用?
  
  答曰:可以。
  
  案例2:一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胎儿流产。孕妇可否主张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的流产及相关费用?
  
  答曰:可以。
  
  案例3:一孕妇走在道路上,由于行驶中的车辆突然出现而受到惊吓,车辆未撞伤孕妇,但因受惊吓,胎儿流产。孕妇可否主张流产和相关费用?
  
  答曰:可以。
  
  案例4:一孕妇因交通事故责任受伤,后婴儿出生,身体不健康。孕妇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
  
  答曰:可以。
  
  以上案例均排除孕妇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
  
  分析:
  
  案例1中,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女子不知其属于妊娠状态,为确诊可能存在的病症,女子选择进行放射性检查并无过错,由此产生的医疗检查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驾驶员(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由于检查已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医院方建议施行人流产手术,遂女子接受人工流产术终止妊娠。因人流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亦存在关联性,驾驶员(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案例2、3中交通事故与胎儿流产间存有因果关系,孕妇主张应与支持。案例4中,理论上可行,但现实中难以举证交通事故责任和婴儿身体不健康的因果联系,法院可能因为原告举证不能而使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分享到:
关键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版权所有: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31-85881905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沙湾路半山壹号小区11栋2单元2楼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营业执照查阅 湘ICP备18015652号-1
二维码扫一扫我
二维码微信公众号